从大疆诉影石案说起:一文读懂专利权属纠纷与职务发明

张开发
2026/4/18 17:41:49 15 分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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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疆诉影石案说起:一文读懂专利权属纠纷与职务发明
一、事件回顾大疆首次在国内发起专利权属诉讼2026年3月无人机巨头大疆创新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全景相机霸主影石创新案由是6项专利权属纠纷多名前大疆核心研发人员被卷入其中。法院已正式立案这也是大疆首次在国内提起专利权属纠纷诉讼。涉案专利主要集中在无人机飞行控制、结构设计、影像处理等关键技术领域。大疆在诉状中指出涉案专利系前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与员工在大疆任职时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依法应归大疆所有。影石方面则回应称涉事专利均为其员工在影石内部产生的创意和自主创新成果研发过程合法合规。影石CEO刘靖康更是以涉案中的一项飞控专利为例称“一键跳楼飞行”效果的创意由其本人提出过程修正与验收亦深度参与。这一事件的背后涉及专利法领域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专利权属纠纷与职务发明认定。本文将从专利法角度拆解本案所涉的核心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理解这一典型的专利权属争议。二、什么是专利权属纠纷2.1 专利权属纠纷的基本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合同纠纷案件、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等。专利权属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究竟应当归谁所有本案中大疆与影石之间争议的正是6项无人机相关专利的归属问题属于典型的专利权属纠纷。2.2 专利权属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区别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专利权属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在证明逻辑上有本质区别对比维度专利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争议焦点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证明内容技术成果与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存在内在关联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已授权的专利权诉讼后果专利权归属可能变更侵权方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旦法院认定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影石将面临专利权属变更、丧失核心技术支撑的重大风险这也是此次争端的激烈之处。三、职务发明的认定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3.1 职务发明的法律依据职务发明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一规定确立了单位优先的基本原则一旦发明创造被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就归属于单位而非员工个人。3.2 职务发明的双重认定要件司法实践中职务发明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条件一劳动关系要件发明人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明创造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二技术相关性要件发明创造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或者主要利用了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3.3 员工离职后一年内发明的特殊规则本案中大疆诉称涉案专利系前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一主张直接指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了三种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正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这意味着员工离职后一年内申请的专利只要与在原单位的工作内容相关专利权就应当归属原单位。这一制度设计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原单位对研发创新成果的合法利益同时对离职员工的任务发明设定合理的时间上的隔断标准。3.4 “1年”期限的司法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将是“离职后一年内”这一时间要件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并不单纯以专利申请日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职务发明认定的“时间要件”应当以发明创造方案的形成时间为准而非以专利申请日为准。这一裁判趋势意味着即使专利申请日在离职一年之后如果能证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方案形成于离职一年之内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此外“1年”并非绝对的时间隔断。实践中当事人为规避“1年”的绝对限制而有意推迟专利申请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形成时间。四、发明人署名问题本案的另一关键细节本案中还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细节——发明人的署名问题。4.1 发明人署名的法律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专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发明人享有署名权。4.2 本案的署名争议据媒体报道在涉及无人机飞行控制和结构设计的两件专利中影石在中国境内的申请文本里将部分发明人记载为“请求不公布姓名”。但在对应的国际专利申请PCT中由于强制披露规定必须列明所有发明人的真实姓名。经比对这些被隐去的发明人正是大疆的前核心研发人员。这一“内外有别”的署名操作引发了对署名合规性的质疑对大疆来说此举可理解为意在掩盖相关发明人与大疆的关联关系构成主观恶意的佐证。对影石来说则可解释为系出于保护技术人才不被猎头盯上的行业惯例且该做法同样适用于非大疆前员工参与的专利申请。但无论双方如何主张这一署名差异在审理中势必成为法院审查的重点事实之一。4.3 发明人署名的实务要点在专利申请实务中填写发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尊重事实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非正式姓名。可以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但须在请求书中注明“不公布姓名”且该请求须经审查符合规定。谨慎填写填写不当可能引发后续权属争议影响专利的稳定性和企业IPO等重大事项。五、技术秘密与专利权属的交叉问题5.1 当技术秘密遇上专利申请本案中还有一个潜在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技术秘密与专利权属的交叉。大疆指控前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在极短时间内申请了与大疆核心技术高度重合的专利。这可能不仅涉及专利权属问题还可能涉及技术秘密侵权问题——即员工是否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带到了新单位并以此为基础申请了专利。5.2 两类诉讼的关联性在实践中涉及侵犯技术秘密的侵权之诉和专利权属的确认之诉属于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若都是由同一侵权行为引起二者具有关联性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要旨中指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这正是因为二者均由同一侵权行为引起分别反映了权利人在不同阶段所享有的不同权利。5.3 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提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申请绝不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掩护。从法律上看技术信息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并不能作为该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理由。此外关于技术秘密的使用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认定类型直接使用对商业秘密基本不加修改地使用间接使用改进型使用在商业秘密基础上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消极使用根据商业秘密提供的经验教训选择不同技术方案或研发方向无论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均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六、本案对企业与技术人员的启示6.1 对企业而言1. 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明确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和归属规则对研发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保留完整的技术研发记录。这是防止核心技术外流的第一道防线。2. 加强离职员工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离职员工的知识产权交接制度明确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定期关注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的专利申请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权属争议。3. 注重发明人署名的合规性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填写发明人信息。“请求不公布姓名”虽属合法操作但在实务中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质疑尤其是在涉及前员工的情况下。6.2 对技术研发人员而言1. 注意离职后的专利申请合规技术人员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专利时应当谨慎评估专利内容是否与原单位的工作任务相关。如存在相关性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属避免后续纠纷。2. 保留自主创新的证据研发人员应当保留完整的研发记录证明技术成果是在新单位独立完成的自主创新而非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积累。3. 注意保密义务的延续即便已经离职技术人员仍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带到新单位使用。七、结语大疆诉影石专利权属纠纷案不仅是一场商业竞争的法律博弈更是一堂生动的专利法实践课。案件的核心——离职员工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以及发明人署名的合规性——恰恰是企业和技术人员在日常研发活动中最容易忽视的法律问题。本案的审理结果或将为界定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次重要的司法参照。对于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读者而言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本案所揭示的专利法律知识点都值得深入思考和学习。启明知识产权本文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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